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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直通车(3)CRS参与国名单与信息互换模式

2018-09-08 08:33发表 标签:焦点新闻

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最新信息,各国已渐渐将CRS转化为国内法规并开始在各司法管辖区之间构建国际交流框架。目前,参与CRS的国家共有106个,其中49个第一批参与国家(early adopters)已在2017年进行了第一轮税务信息互换,另外还有53个第二批参与国家(fast followers)承诺在20189月开展第二轮税务信息互换,包括中国


另外,还有4个国家承诺在 2019/2020 年开启互换模式。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交换关系通常基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互换模式)或选择依赖双边协议,如双重征税协定或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此外,某些加入CRS的欧盟国将根据相关的欧盟指令,进行仅限于欧盟国之间的信息互换。截至20186月,已有102个国家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即“CRS MCAA”,以达到跨国税收信息自动交换。中国已经于20151216日签署了《多边主管机构协议》(MCAA), 成为第77个加入CRS的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CRS MCAA是一项多边框架协议,加入《公约》和签署MCAA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与各签署国之间达成协议并进行信息互换。其中还包含了一项很重要的“挑选”和“被挑选”的过程。首先,各国都要通过经合组织这个平台提交一系列的信息,比如:

1) 确定本国的CRS已经立法到位,并选择是单边交换还是双边交换;

2) 有关本国数据传输的加密方式说明;

3) 关于管辖区数据交换的保护以及保密性措施的说明;

4) 确定管辖区域具有适当的机密性和数据保护措施;

5) 在CRS MCAA签署国列表中列出同意交换数据的国家。




当上述信息传输到经合组织平台之后,如果“被挑选国”也把“挑选国”包含在同意交换数据的国家内,也就是说两个国家都有选择对方作为彼此的互换国,那么经合组织就会把这些“配对”成功的信息公布出来,然后才能开展信息自动交换


截至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2700个双边交换关系被激活,涉及80个司法管辖区。经合组织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现已与共76个国家和地区完成配对。自20171月至201712月,已有73个国家成功与中国配对。截至201845日,瑞士、奥地利和新加坡也加入配对行列。

CRS参与国:

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 49

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 53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巴基斯坦、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陵兰、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2019/2020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 4

阿尔巴尼亚(2020)、马尔代夫(2020年)、尼日尼亚(2019年)、秘鲁(2020年)

目前仍未确定首次交换信息日期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共 40

亚美尼亚、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乍得、科特迪瓦、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马其顿、加蓬、格鲁吉亚、危地马拉、圭亚那、海地、牙买加、前南斯拉夫共和国、哈萨克斯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摩洛哥、尼日尔、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菲律宾、卢旺达、塞内加尔、坦桑尼亚、泰国、多哥、突尼斯、乌干达、乌克兰


与中国配对成功的国家:

安道尔;安圭拉;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奥地利;比利时;伯利兹; 百慕大;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 保加利亚; 加拿大;开曼群岛;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爱沙尼亚; 法罗群岛; 芬兰; 法国; 德国;直布罗陀; 希腊; 格陵兰; 根西岛; 匈牙利; 冰岛; 印度; 印度尼西亚; 爱尔兰; 马恩岛; 意大利; 日本; 泽西岛; 韩国; 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 卢森堡; 马来西亚; 马耳他; 毛里求斯; 墨西哥; 蒙特塞拉特;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摩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乌拉圭;巴巴多斯;智利;库克群岛;库拉索;黎巴嫩;瑙鲁;巴基斯坦;俄罗斯;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瑞士;英国;新加坡


另外,除以上说明的多边模式信息互换外,还有另外两种信息互换模式:

1. 欧盟模式

目前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和英国已经全部将CRS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除奥地利以外,其他27个国家都已于20179月进行了第一次CRS信息交换。但是,欧盟信息互换模式只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执行,如果欧盟国家想同其他非欧盟国家进行CRS交换,还是需要通过加入多边模式或者通过双边协定模式来进行。


2. 双边协定模式

双边模式就是由两国自愿签署双边协议。

总结:按照目前趋势,CRS很快将覆盖全球各个司法管辖区,任何高净值纳税居民的全部海外金融资产将在CRS信息互换的三种模式下无所遁形。也就是说,如果纳税居民的定义确定以后,该纳税居民的金融资产所在国和纳税国之间建立了双边或多边协定,那么该纳税居民的金融资产将被如实全数汇报给纳税国。CRS规则实行后该如何规划跨国避税策略呢?终极答案将在CRS直通车(5)公布。

下期看点:金融机构如何实施CRS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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