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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永流传

时间:2018-09-08

家族财富传承一直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古人在两千年前就说过“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而现代则有句俗话叫“富不过三代”,还比两千年前少了两代,大概是因为社会节奏加快了吧。不过在欧美国家,比如洛克菲勒、罗斯福等家族,有着近两百年,甚至300年的历史,经久不衰,他们是如何解决财富传承的问题呢?


答案就是“家族信托”。


一、家族信托的存在意义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并事先约定好这些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益人,这就是信托。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约定家族成员在满足什么情况下,可以从信托资产中获得什么样的收益,包括约定:学业进展、婚姻、职业、法律诉讼、健康状况等等。




这可以让自己的子孙后代不至于挥霍光遗产,并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才能获得收益,但又能享受优越的生活环境。哪怕整个家族沉寂多年,只要几代人里再出一代优秀人才,整个家族就又可以重现辉煌。实际上在避免了好吃懒作、败光家产的可能性后,优越的教育、生活水平,以及广泛的人脉,就确保了继承人只要智商正常就能发展得比大多数人更好,偶尔出现一两个天才,那整个家族又能再上一层楼。


随着社会发展,家族信托还体现出了避税(对抗遗产税)、规避债务、隐匿财富、避免婚姻纠纷等等功能。

然而中国人对家族信托并不熟悉,因为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历史太短了,2013年平安信托才设立了中国第一个家族信托。甚至国内的家族信托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家族信托。


二、中外家族信托的区别

1、历史差距大

海外家族信托有2000多年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并且至少有700年的法律依据,而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律讲究判例,在这些国家的信托条款都有司法判例支持。


中国的家族信托只有5年历史,相关的法律存在很多空白。而且中国的法律是由法院解释,不依赖判例。


2法律基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可以隔离财产风险,中国不行

英美法系下,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是可以分割的,所以才能让信托机构持有资产,而收益权归指定的人。这样信托财产才不受破产、离婚、司法或行政罚款等情况的影响。以传媒大亨默多克和邓文迪离婚为例,正常情况下美国大部分州的夫妇离婚,家产几乎平分,然而默多克家族的财产绝大部分由GCM信托公司持有,受益人是默多克的子女。默多克实际控制的134亿美元资产,邓文迪仅分得了2000万美元。




而在中国,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可分割,直接导致中国的信托机构无法获得委托人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信托仅仅是个挂着信托名头的理财产品而已,无法规避破产、离婚、司法或行政罚款这些情况。


3、能持有的资产不同,成立的目的不同

由于法律完善,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可以持有几乎任何形式的资产,包括公司股权、房产、飞机轮船、甚至红酒、珠宝字画。这些家族信托只负责持有资产,并按约定分配资产的收益,但并不负责投资。


中国由于收益权和所有权不能分离,导致信托公司持有股权、珠宝字画等等资产时,找不到法律依据。实际上国内的信托公司采取的方式是由信托公司以投资的名义获得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而把投资收益交给受益人,所以本质上是投资公司,而国内的信托公司其实就是理财投资公司。投资就存在亏损的风险,所以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是没有意义的。


4、保密性的差别

英美法系下,法律允许信托机构不对外披露信托的内容,因此家族信托具有良好的财产保密性。

在中国设立的信托,必须对信托资产进行登记公示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5、税务筹划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利用离岸公司设立信托结构,从而实现避税,是合法的。

在中国,没有相关的税法规定,而沿用现有的税法将离岸公司设计到信托结构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逃税或洗钱。


三、家族信托的设立地点

从我们前面所述,可以看出家族信托到底能不能发挥作用,需要看当地的法律体系是哪种。过去中国富豪选择的家族信托,一般是设立在香港或者新加坡。


但香港已经回归中国,根据《基本法》,香港回归后,其原本的法律体系只维持50年,50年后怎么办还不好说。而现在香港回归已经过去20年了,再过30年就到期,如果现在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很可能第一代人还在世,家族信托就已经先失效了。


而新加坡的家族信托是有时间限制的,设立时间不能超过100年,且要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


海外家族信托本质上其实是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只是对于资产的管理完全按照与受托人约定的方式进行。作为一个想少受监管,财务隐匿性高的公司,注册地自然最好是选择原本就服务于各种离岸公司的国家地区,比如开曼、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等等;或者在英美法系的国家设立家族信托,然后把离岸避税公司作为信托设计结构的部分,实现在发达国家正大光明地避税。